之前有一個中國人來台灣被中華民國維護出包的電線電死,所以要求賠償
中華民國政府說中國人不是台灣人,所以不用賠償;
法官說中國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所以還是要賠償
難道外國人被中華民國電死就不需要賠償,只能自認倒楣?
但是在外國人就不需要賠償的前提下,法官就是亂判了
就算要亂扯憲法,做出不符合現實的判決
但是中國人就是沒有實際在台灣生活、沒有國籍,至少沒有戶籍
連台灣人沒有定期回台灣報到都會被除籍,健保也不能用
中國人就是沒有台灣戶籍,連健保都不能用,當然也不需要賠償
這才是在破爛憲法還沒修法之前的正確解讀
法官是笨蛋書呆子?還是中國的臥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