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azySept (九月)》之銘言:
: 原有適用法條為
: 臺北縣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180000000200-1000218
: 及
: 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180001001400-1000602
: 二、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且無
: 擅自新建、修建、改建或就地整建行為之情形之舊有建築物。
: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當地都市計畫公布日為準。但有發布實施
: 禁建者,以禁建日期為準。
: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北部區域計劃七十年二月十五日公告日期
: 為準。
: 其中第2條寫到擅自新建、修建、改建
: 基本上賴神第2層以上穩拆了
: 改制為新北市政府 法條還是能用好嗎
: : 係民國100年2月18日制定
: : 換言之,民國100年之前的房屋修繕
: : 新北市並沒有在管,無須許可!
一堆法盲真的很可悲
1.修繕改建在法令頒布之前,法令之前不管
2.法令規範的擅自新建、修建、改建 時間點在頒布之後開始才算
法令不朔及既往
如果今年頒布113.1.1酒駕致人於死,處唯一死刑
那在112.12.31之前都不適用這修改後法令
法盲一堆還在那邊自爽
來點有水準的討論
白粉難道真的都是8+9水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