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g00004 (絕緣體)》之銘言:
: 因為它們走的是精英和權力階層
: 金字塔上層握有權力的這才是它們主要的核心
: 他們是不跟你走底層和老百姓階層的
: 這些會稱作為民粹所以是不溝通
: 其實死刑存廢議題參考國外就知道了
: 通常都是這麼一回事
: 從立法階層滲透 誰跟你和老百姓溝通呢?
: 通常會想要廢除都是權貴階層擔心自己哪一天被判了死刑不可逆
: 所以才想出來的東西
: 原本一開始在台灣是講政治犯思想犯 這樣死刑很不好不可逆可以平反
: 最後衍生到實質犯罪殺人強盜
: 然後有些人接受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我只好心的提醒一句
: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這個廢死也反對的
: 用常理想想就好了
: 它們認為國家沒這個權利奪人生死
: 那他們怎麼可能會認為國家有權利奪人的終身自由呢?
: 用他們的角度想就知道它們想追求什麼
: 台灣目前沒有人可以制衡它們
其實在古代(我預估最早在春秋晚期到戰國初期),法律會出現殺人者死的理由在於殺人者
破壞了統治者的‘‘財產’’
在封建體制人命都有階級的對價,殺害公族、殺害卿大夫、殺害武士、殺害國人、殺害野
人,未必是死刑,重點在於這幾種死者身分地位是高低有別的,家屬要的賠償價碼是會隨
死者身份地位而有高低之別,如果家屬價碼談不攏,想要出動自己的家兵去討回公道(講
白點就是小規模戰爭),國君也沒辦法強力干涉(頂多是交戰後調停)
但是在禮崩樂壞後,井田制度崩壞、將野人一起搞編戶齊民的出現,導致大量人口地位下
降和齊一化,大量的人口全部齊一化打到最低,中層武士士族也在以後各朝代中被專制君
主逐漸剷除,代價自然就是,表面上好像有朝廷幫你討回公道,其實真相是爾等庶民的生
命、身體本身就是國王或皇帝的財產,破壞皇上財產的案件,自然是死刑,死者家屬沒有
資格與犯人討價還價,東亞大陸社會所謂殺人者死,並不是體現法律上的對生命法益的正
義維護,那你要問有沒有相關證明呢?
當然有的,你可以去查詢皇權時期各朝代大赦、減刑的誇張次數程度就知道了,很多犯人
都知道殺人躲去山上,等大赦天下後再出來投案,官府會把原本死刑犯改判充軍、流放,
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一律釋放(古代沒有終身監禁這種事,他媽的官府也養不起啦),這種
大赦的次數頻率是非常高的,在漢朝大概是2年多,在唐朝、宋朝大概1年半(在水滸傳裡
宋江殺死女友閻婆惜,也是躲去等到大赦時再出來投案,宋江自己長年在官府任職熟知律
法,作者會這樣寫是有歷史背景的)
殺人者死,但是朝廷又整天大赦減刑,因為其實朝廷自己也知道司法其實亂七八糟,要用
大赦來做出<與民更始>,也就是大家一起‘‘重新做人’’,體現了朝廷的仁政(您老
師咧其實就是要維穩啦)
註:漢朝405年大赦186次,唐朝289年大赦184次,宋朝319年大赦203次,明、清兩朝則較
嚴酷,大赦頻率則明顯降低,明朝52次、清朝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