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ricvbnm: 口交是性器接觸也是性交行為 101.9.99.222 02/09 18:08
> 查了一下刑法的定義,感覺滿多漏洞可鑽XD
刑法對性交的定義,不列在221的妨礙性自主那邊,而是擺在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第一款包含一般性交、肛交、口交
第二款包含用手指、拳頭、按摩棒「進入」或「接觸」陰道跟肛門(拿按摩棒
桶嘴巴不包含在此)
至於「非正當目的」,當然是要排除肛門鏡之類的場合,否則肝膽腸胃科
要用「沒有違法性」或「得當事人承諾」來排除「照肛門鏡=性交」這種
荒謬結論,它在構成要件上就直接排除了。
基本上刑法典應該沒什麼漏洞,有性交或猥褻就221-229,就算不構成猥褻也還有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不行可能也會構成強制罪,真的要罰
不會找不到法律。
問題通常都在「舉證」這件事情上,而不是「法條不夠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