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綠斑 為什麼不會覺得 法律規定偽證罪很扯呢?
而且法律是規定 證人不能說謊 但是被告說謊卻是沒關係不會處罰
行政官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提供不實資料或是不實陳述 是等於欺騙民意耶
立法院是民意的最高殿堂 所有立法委員是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
但你行政院的那些被質詢的官員 沒有一個是被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耶
甚至幾乎多數連經過國會過半同意的都沒有
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完全不用國會同意
美國總統提名重要官員 包含國務卿跟內閣首長 都要經過參議院同意耶
最好笑的是 本板的大濕先生 寫過一篇 不出席、說謊 國會有權懲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216102
只是當初完全執政的是國民黨 怎麼換成民進黨執政 塔綠班就換個嘴臉?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國會對於提供不實資訊者實施懲戒權,即是「藐視國會罪」,
但其基礎是建立在國會調查權上,在英、美、德、日、法等先進國家,皆賦予國會調查權
,一旦有相關官員不出席聽證會或提供不實資訊,可能會判以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