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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二:唱名三次不在場可跳過,不適用於總質詢
: 許多人會以〈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9條:「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3次仍不在場
者
: ,視為棄權」來說韓院長符合議事規則,那顯然沒看清規範。
: 此規定是規範「廣泛討論的登記發言」,而非是總質詢的議事程序。立委的總質詢是憲
法
: 賦予的權利,和議事規則的位階層次不同,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哪邊有寫只適用他說的這部分啦
憲法保障你有質詢權
你登記那天就乖乖待著不就有質詢了
那憲法規定什麼情況下
算是你立委自己放棄質詢?
列出來啊
你登記了,然後整天不來
因為憲法保障
所以你拖到哪天想質詢再質詢?
憲法規定列出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