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ST (國立金城武科技大學)》之銘言:
: 很多人說80%變相減薪
: 很多人說他們本來就沒有試用期
: 那是因為他們沒有遇到吧
: 太多企業是給你試用期大砍薪甚至半薪
: 或是試用期拖超久不給你轉正
: 試用期法制化
: 對於沒有試用期或試用期全薪的人沒有影響
: 但對於試用期被大砍薪或拖超久的人
: 這才是保障好嗎
: 你試用期最多就是三個月
: 超過就要轉正
: 而且不得大砍薪,低於80%就是違法
: 這是限制惡劣雇主的優良法案吧
: 這才是真正保護勞工耶
我只能說 立這個法的人 立意良善
但是跟這個版上大部分人一樣,沒見過真實世界
沒有太多投履歷、面試、談薪水的經驗
任何規定首先要考慮它的可行性,沒辦法執行的規定
等於沒有規定
我如果是HR,我馬上就把104上面簡介跟公司規定
修改成,入職後三個月內會有首次考核
考核成績優良者,薪資會依實際情況做出調整,並享有XX福利
我一句都沒提到"試用期"三個字
但實際上,上面就是試用期
勞基法訂定的那個年代,在立法的那一批人的專業
跟現在這一批比,強的太多了
現實存在試用期,但是沒有入法就是因為
這是勞方跟資方雙方同意的契約行為
有各種樣態,沒有辦法以立法方式把所有具體會發生的情況
具體規範在法律中,技術上辦不到
這個立法的提出,就只是想當然而,根本沒有具體去了解
這件事情為什麼存在,反射性的就提出一條頭痛醫頭的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