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2024-05-12 07:03:45※ 引述《Goatrae (吹山羊)》之銘言:
: 黃國昌在今天少康戰情室的尾聲直接嗆聲了
: 主持人先問他們有沒有要遊行
: 黃國昌回答說沒有沒有沒有
: 但他又補充帶了伏筆:
: 「但是下午四點以後,如果大家太嗨,
: 我會不會帶著群眾去哪裡,我就不敢保證。」
: 主持人就笑說你是要帶著群眾去凱達格蘭大道。
: 小草到時候就嗨起來吧,我們很想看大場面,
: 說到要做到耶,不要出一張嘴。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
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
得逾五十公尺。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
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19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第 20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 21 條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第 22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
責。
我印象中,集會遊行帶領群眾上街頭,之後散會沒有做完解散
最後群眾失序鬧場發生暴力事件,
就陳雲林來台的那次,
之後DPP被叫暴力黨,蔡英文被叫暴力小英(當時黨主席)
道德的長城 自由的燈塔 民主的防波堤
正義的北極星 公理的馬奇諾防線 智慧的巴特農神殿
辯論界的大魔王 真髮界的男神
黃國昌說
但是下午四點以後,如果大家太嗨,
我會不會帶著群眾去哪裡,我就不敢保證。
管你要不要保證什麼,
反正人你帶進去的,出什麼事情就你負責
你不解散,要另行帶去那
或是宣佈解散後,你又不管群眾了
最後出事了,都會算在你頭上.
人家辦遊行,都是強調會和平落幕
就你在強調,不保證會做什麼…
不過 怯戰神,
以往記錄都是出一張嘴而已
不敢辯論、不敢競選連任
太陽花時學生要衝立法院,自己跑去錄節目的人…
你相信他現在敢帶人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