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

作者: proprome (月光寶盒)   2024-05-21 23:21:44
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
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
,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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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只要立法委員組個 XX調查委員會,
例如取名叫 清廉調查委員會
就可以調查任何 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而且司法單位提供複本資料 給立法委員
我就問 台灣有什麼人不是這個範圍以內?
國民黨爽的話 清廉調查委員會 可以叫蔡英文天天來立法院玩
更不用說電視名嘴,敢批評藍白的話,就叫你名嘴來立法院提出佐證
這有太多漏洞可以鑽,根本超級霸王條款
是不是限縮人民言論自由? 網路意見領袖們,以後你敢批評藍白?
更不用說還有叫人民交出機密的可能,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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