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為甚麼會支持國眾版國會改革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5-21 23:57:21
※ 引述《hetrix (H)》之銘言:
: ※ 引述 《jump2j》 之銘言:
: 小弟新來的政黑鍵盤手
: 這位朋友的可以幫法盲小弟我解惑嗎
: 藍白聯手賣台真是太可惡了
: :
: : 但是:
: :
: : - 立委質詢時可以強制官員公開國防外交機密,違反釋字585號行政官員的行政特權。
: :
: 我看藍白版再修正動議沒有提到強制ㄟ
: 我想藍白是有看釋字585號 所以沒這樣改吧
立職§25第2項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換句話說,對於國家機密,必須主席同意,你才能保密。主席不同意,你就必須講。
: : - 用定義極其不明確的「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當作口袋罪。
: :
: 這個確實沒找到定義 被判罰的話要走行政法院訴訟
違反「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不只會有行政罰鍰,也會連結到刑法§141-1
而凡是摸到刑罰的規定,憲法都會要求條文具備高度的「明確性」,讓行為人有辦法預見
自己在甚麼樣的情形下,會受到處罰。顯然這個條文並不符合這個要求,法條的模糊度幾
乎和「尋釁滋事」差不多。
你說普通法院法官也會自己認定啊,這就是你搞錯了法官的定位,法官的職責是依據法律
審判,尤其在刑罰領域,法官不能夠憑空創造刑罰規定。如果條文本身不夠明確,讓被規
範的人無所適從,法官也不知道該依照甚麼標準判,那條文本身很可能就是違憲。
: : - 允許立委調取檢察官及法院卷證,違反釋字325、585、729不得調取司法文書的解釋。
: :
: 藍白再修正動議中的第47條爲修訂 並非直接增訂一個違憲條文 既有條文就是可以調取 權
: 力分立的部分再由憲法保障這樣
你說的可能是對的。如果善意理解立法院的意圖的話。
問題是羅智強本來在立職§46-2明確提案不能調取司法文書,國眾版卻把這條拿掉了。所
以立法院的態度究竟是甚麼,他們到底會怎麼解釋這條,會不會跟以前一樣,也不清楚。
: : - 禁止官員虛偽陳述,但同時又允許立委在議事廳上滿嘴砲車。
: :
: 真的 請三黨再修立法委員行為法好了 撲馬老師應該會提案吧
所以說藍白的修法漏洞很多吧?
: : - 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強制總統接受即問即答。
: :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這個增修條文看起來沒有說不能提問ㄟ
憲增條文說,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完全沒有規定總統「應該」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遑論即問即答。
憲法沒有賦予總統相關義務,你不能憑空創設。
: : - 聽證會上可以拒絕被調查的你我各位偕帶律師。
: :
: 由於原條文沒有聽證會的概念
: 新修條文中主席好像可以拒絕沒錯
: 撲馬老師應該之後會提案再修吧 豪可怕喔
感覺你每次遇到無法回答的法規漏洞,就拿撲馬出來講?
: : - 聽證會上的立法委員不必利益迴避。
: :
: 這個羅智強有提案ㄟ
這次通過的國眾版草案沒有阿。
: : - 聽證會上你完全不會被告知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 :
: 我看藍白版的第五十條之一有寫要告知ㄟ
你那是調查委員會的規定。
聽證會規定在立職§59-1以下,其中拒絕證言權在§59-5,條文中並沒有告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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