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網友說, 歐美都有國會調查權,
為什麼台灣不行?
簡單的答案, 這次藍白修的版本違憲-
此版的藐視國會罪, 人民不得隱瞞或不發言,
把憲法給的緘默權剝奪了。
這樣的國會調查權, 是獨步全球,
也是超越台灣法院所有法官、
世界上權利最大的國會調查權。
國會有聽證調查權,但被調查的人可以行使 緘默權(right to silence)。 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可以對訊問保持沉默,而不自證其罪的權利。緘默權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賦予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訴訟權利,現今已為多數國家的法律所承認。以美國為例
,1789年提出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反對自我歸罪的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 同
樣保障了緘默權, 參考釋字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
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
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 刑事訴訟法給了緘默權: “第九章 被告之詢問 ...7得保持
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今天這個違憲、獨步全球剝奪緘默權的修法,
就是台灣司法界專業人士反對的最主要原因。
如果沒有緘默權, 就算立委問你跟調查的事情無關的提問, 比如身高體重胸部罩杯...等
隱私資訊, 所有人都必需回答。 這跟有沒有犯罪無關, 就算立委亂問一通, 你都必需回
答。更糟的是, 不論台積電、捷安特、AIT美國人, 完全被剝奪保守秘密的權利。 以後沒
有任何公司企業, 能夠在國會保守商業機密。
事後若國會聽證調查查不出東西, 已經流失的秘密 已被洩漏在大眾面前, 沒有任何救濟
管道。 明明無罪卻亂問機密的立委, 也不會受到懲罰。 若修法通過,這確實是權利比全
世界都還要大的國會。 這是超英趕美, 無視憲法的超級國會調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