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aternity (猴猴做歹誌)》之銘言:
: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美國民主已死?
美國有藐視國會,但只用在聽證 (美國沒有質詢
: 英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英國民主已死?
英國質詢時有藐視國會,但接近150年沒動用過刑罰
: 藐視國會罪的根本就是不要說謊,很難嗎?
首先有「說謊」的認定問題。
在法庭上,檢辯雙方對證人發問時,提問內容通常非常具體、有重點、針對事實題問,證
人回答問題時,有沒有說謊,非常好分辨。
但場景換成台灣的議事廳,台灣立委的題問,有的又臭又長抓不到重點、有的根本不是針
對事實題問而是牽扯意識形態、有的目的只是在扣帽子而不是釐清事實、有的根本自己資
訊就是錯誤的還強勢不讓官員指正。在這種情形下,官員選擇敷衍、拒答、甚至順著立委
錯誤的問題隨便回答,是虛偽陳述嗎?
如果台灣立委的質詢都既專業又有重點,那官員有沒有說謊,非常好判斷,但台灣立委的
素養你知我知。
再來就是,處罰反質詢、其他一切藐視國會的行為的問題。
這就是歐美法都沒有的東西了,在英國,反質詢根本是家常便飯,雙方有來有往。我反問
你,他們的國會就沒有監督了嗎?他們的民主死了嗎?
最後就是強制官員質詢時洩密的問題,直接違反釋字585。
釋字585說,針對國家機密,立法院想要調查或者公開時,必須選擇下列其中一種程序:
- 立法院和行政院協商決定(協商)
- 制定相關程序,由法院審理判斷(上法院)
但藍白立職§25卻直接規定,立委質詢時,只要經主席裁示,官員就必須洩漏國家機密。
這不只違憲,而且非常的愚蠢。
以後竊取國家機密,都不用偷偷摸摸了,任何人只要跟主席取得默契,就能夠合法的取得
國家機密,而你一點辦法都沒有,因為人家的程序完全合法。
: 而且刑法是用在官員,又不是平民
: 綠共到底在怕什麼?
: 不要說謊不是很簡單的事情嗎
你這就是典型的滑坡。
所以警察搜索你家,怎麼了嗎?
你如果沒有犯罪,到底在怕甚麼?
不要犯罪不是很簡單的事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