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

作者: win8719 (win8719)   2024-05-25 08: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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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律師「不得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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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傳媒/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24日)審查藍白所提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由於衝突不
斷,早上院會僅處理4條條文,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0-2條藍白修正動議,
明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
之。」民進黨立委范雲批評,要請律師,需經同意,簡直就是羞辱全台灣民眾。
今天立院院會未出現大規模推擠衝突,但民進黨立委不斷在議場內高喊「違法表決,程序
黑箱,會議無效」;國民黨立委則回嗆,「民進黨輸不起」、「國會要改革」等語。民進
黨團也祭出表決戰,每次表決時都要求採點名表決、重付表決,但藍白立委挾人數優勢,
表決後通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2條表決時,韓國瑜宣布,在場111人,贊成60人,二讀通過
,條文明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
場協助之。」之後進行討論第50條之3、第50條之4、第50條之5條文,無異議通過民進黨
團再修正動議,不予增訂。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批評,第50-2條是關於在詢問程序是否可請律師,請律師是一般民眾的
權利,但條文是訂定能否請律師將由主席決定,也等於就是由韓國瑜決定。
沈說,藍白的「國會改革」版本就是完全剝奪人民請律師的權利,因為民眾被叫來問話會
緊張,請律師會有安定的效果,但藍白就是想嚇唬人民,不希望讓你有律師,但這樣寫又
太過分,所以寫成可讓你有律師,但必須經過主席同意,這就是典型「偽君子」才寫得出
的條文。
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周二深夜,立法院通過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0-1條,藍白
讓立院擴權,可以把人民叫來立院詢問,要拒絕回答還要主席同意。然後藍白再用第50-2
條假惺惺說「我有保障你的權益喔!你可以找律師陪同」。但事實上,就連藍白要給你的
人權保障,都要調查委員會的主席同意。
范雲質疑,人民在外面被告,要請律師,需要有人同意嗎?不用。藍白的再修正動議條文
,簡直就是羞辱全台灣民眾。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則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
如果是接受調查的人,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律師
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業的
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如果只是一般的證人,證人怎麼可以請律師到場?
黃國昌說,依美國實際作法,會被傳到參眾兩院提供證言的,絕大多數都是非常重要的人
,例如臉書的老闆、Google的老闆、Twitter的老闆、Tiktok的老闆,他們都被國會聽證
程序傳去,這些大的社群平台搜集個資時有無做好個資保護,如果不傳這些企業老闆,要
怎麼樣知道這些大企業搜集用戶這麼多個資,有沒有濫用他們的個資,演算法設計會不會
都推一些針對每個人進行特殊的廣告。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跟小草扯屁證人喔根本被帶篇
這裡叫做調查人
也就是說你被調查的人要請律師也要主席同意
還有美國的做法是因為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跟限制
台灣的版本沒有任何限制
你信那些立委以後只會傳大老闆說啥小大笑話
藍國昌以前還一直罵花蓮王
現在還不是變成聽話的像啥一樣
以後就一張照片連連看我懷疑你有弊案
你就要給我強制來~完全沒有一個限制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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