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判!

作者: noway (跟我一起上天堂)   2024-05-27 10:47:54
※ 引述《yoyoruru (哇系笨阿佑)》之銘言:
: 還真一堆藍白粉(裝)不懂
: 現在二讀的跟美國版的差別
: 美國
: 藐視國會 -> 國會移送法院 -> 法院審判 -> 裁罰
: (繳錢
: )
: 台灣
: 藐視國會 -> 國會直接裁罰 -> 法院行政救濟
: (繳錢)
: <最終機密版本有沒有連續罰,不確定>
: 美國是法院判決確定才開罰
: (裁判權在法院)
: 台灣是先開罰,不服再走法院行政救濟
: (裁判權先落在立院,法院走的是救濟)
: 法官失職,送監院or司法院處理,並有相關刑責
: 立委失職,送立院內部自行處理,頂多停權
: 這樣對比應該很清楚了吧~
: 不過裝睡的人叫不醒
: 法都二讀了,戰國策還是狂洗錯誤資訊
幹 為什麼都要三讀了
「聽證會」跟「蔑視國會」還他媽有人混在一起打組合拳
「聽證會」限定對象是民間人士
隱瞞或虛偽陳述、拒絕調查的行為認定
採取的是主席及委員們的決議
執行方式是「行政罰緩 最高10萬至改正為止」
「一般民間人士沒有蔑視國會的問題」「一般民間人士沒有蔑視國會的問題」
「一般民間人士沒有蔑視國會的問題」「一般民間人士沒有蔑視國會的問題」
「蔑視國會罪」 對象限制在政府官員或公務人員
由「主席與立法委員決議後送法院裁決」 類似檢舉就是了啦
罰不罰或是否成罪最後還是由司法機關認定與裁量
這個除了罰金之外是有機會被關的 比較嚴重(政府官員跟公務人員罰則較重 合理)
馬的一直喊甚麼老百姓會被關啦蔑視國會好可怕啦
要嘛無知要嘛裝無知造謠
他媽連罰金罰緩都分不出來還是自己下去吧幹
然後推文在那邊洗「所以你覺得罰10萬很輕?」
整天問A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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