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之銘言:
: 如題
: 剛剛瞄到昌哥在直播
: 對於聽證調查委員會律師是否陪同的問題,他是說被叫過去可能是以證人的身份或當事
人
: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
體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
那麼明明是要調查
但是故意用證人方式剝奪律師權利該怎樣算
就算不是故意用證人方式剝奪律師權利
而是主席根本不懂法律(不用懷疑立法委員是法盲的可能性)
應該是調查,但是誤以為是證人該怎麼辦?
10年前的司律刑事訴訟法很愛考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