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之銘言:
: 如題
: 剛剛瞄到昌哥在直播
: 對於聽證調查委員會律師是否陪同的問題,他是說被叫過去可能是以證人的身份或當事人。
: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體被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
刑事訴訟有賦予證人符合下列四種情況可拒絕證言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二)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三)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四)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
那若是在國會行使拒絕證言權
會被告發藐視國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