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

作者: YAYA6655 (YAYA)   2024-05-27 22:58:44
※ 引述《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之銘言: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
:
完全合理阿,就跟檢察官一模一樣,只是主席變成檢察官的角色
當掌握的證據不夠,就是請來當證人,證據夠,就是請來當被調查人阿
這檢調制度又不是第一天才有,如果被調查了,有犯罪嫌疑,當然給他請律師保障他
的權益阿,其實問題沒這麼複雜,就把他想成司法院之立院分院就好了。
一切就明朗了,當然主席可能兼檢察官時還不熟敏,可以請司法院專責輔導立院主席,
看是要假日開加強班,還是平常晚上一小時強化班,提高主席檢調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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