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是三讀通過的法條: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也就是非公務人員
也就是一般民眾,立委可以邀請他來,沒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不去立法院可以罰鍰,不爽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小草董嗎?
59-3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
、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
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59-4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
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59-5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
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
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