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在野特偵組?那是啥?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5-29 22:28:02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https://tinyurl.com/yc7ue6uy
: 從影片的0:42開始
: 黃:傅總召他所提到的在野特偵組這件事情
: 我真的還不是那麼清楚
: 我們的國會改革走了三十年
: 終於完成民主進步黨
: 跳票八年的芭樂票
: 針對傅崐萁提出的在野特偵組一事
: 面對記者的詢問
: 黃國昌簡單一句窩不知道帶過
: 然後立馬膝反射回民進黨|÷π|}¥¢¥°`
: 稍早柯文哲在個人臉書再次強調
: 自身以及民眾黨反對特偵組的立場
: 那你呢?黃國昌。
其實黃國昌、柯文哲支不支持,已經不重要了。
重要的是,昨天三讀通過的違憲法案,確實賦予了立法院這麼樣的權力,甚至可以說,國
眾兩黨提出的國會五法,就是衝著揭弊去的。
問題是,立法院的調查權,可以用來揭弊嗎?依照釋字585,很可能是不行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
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
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
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
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
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
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
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
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大法官明確表示,立法院的調查權,是一種輔助性權力,只能用來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
上的權限,幫助立法院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的必要資訊。其中重要者,就是法律、預算、人
事審查,但「不包括」偵查犯罪。
如果立法院無視憲法的要求,執意利用調查權揭發弊案,就會衍生一些問題:
眾所周知,檢察官在搜索、扣押物品或文件的時候,要取得法院的搜索扣押票;訊問被告
的時候,被告有緘默權、辯護權;訊問證人的時候,證人有拒絕證言權,檢察官有告知拒
絕證言權之義務。這些都是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而對檢察官、警察偵查犯罪
權限設下的各種程序限制。
昨天三讀通過的國會五法,並「沒有」這些限制。舉例言之:
- 被調查人沒有權利偕同律師到場,這完全取決於主席。
- 立法院不必取得搜索票,就能強制官員乃至人民提供資料,形同無令狀的搜索扣押。
- 證人在聽證會上,不會受到拒絕證言權的告知。
- 立法委員對於調查事項有利害關係者,無須迴避。
換句話說,如果國會調查權可以用來揭弊,那麼刑事訴訟法上所有有關強制處分、偵查手
段的限制規範,全部都會變成雞肋,因為立法院只要發動國會調查權,就能輕鬆繞過這些
規範,變成一個權力無限大的政治鬥爭機構。
說這是特偵組,還真的小瞧他了,特偵組還得遵守刑事訴訟法,立法院可不用。
黃國昌作為屌打百位法律學者的辣個男人、被昌粉吹捧上天、全台無人能比的一等一的法
學超新星,理應知道箇中貓膩,但卻選擇視作不見,原因為何,就不得而知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