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ba ( )》之銘言:
: 正當理由被刪除了
: 特定機密到底在哪裡?麻煩翻法條出來看
: 你是國昌的直播看太多喔
: 事實就是不得不呈交
: 隱私可以經由主席裁定而不公開,但是不能不呈交
: 營業秘密可以不公開,但是不能不呈交
: 外商的憂慮別提了,本土商都有一樣的憂慮
: 小草真是一群白痴
: 黃國昌是個壞人
如果看不懂法條就去問看得懂的人啦!
如果搞不清立法院和行政院的職權,討論再多調查權和聽證權都是假的!
我就問你,在未修法前,立院內的各委員會可否設調閱委員會?
我再問你喔,在未修法前,各委員可否對審查中的議案舉行公聽會?
那我再問你,公聽會和聽證會的差別在那裡?
https://imgur.com/7ospmEN
我問最關鍵的問題?
請問憲法有沒有告訴大家?立院的各委員會本來就可以向社會人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https://imgur.com/j2BRetR
那我就回過來問,基本上如果不修法,你上述講的內容,立法院能不能做的到?
我們來看看原本的立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
https://imgur.com/o56ASVs
我們再看修正過的第45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修正條文第45條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
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
權。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
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來...我再把其中關鍵文字貼出來給你看!
*[1;33m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m
假設:依你的講的,那我們要向民間法人調閱文件,那我們要走什麼程序?
第一:要經院會決議,設立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決議,設立調查專案小組。
第二:就特定議案舉辦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聽證。
那我就問一件事!
你說的情況會在什麼程序發生?
你說的情況會在什麼程序發生?
現在立院還給你一道關卡(聽證會),來進行議案本身的文件調閱,如果依原本的憲法?
根本不用好嗎?
https://imgur.com/j2BRetR
你當在未修法前,立院就不能調社會人士進行備詢?
那以前沒有這個問題時,為什麼立院不做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