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Lzsxfi (HatePolitics)
這種法盲文章會一直跑出來
實在很蠢
中華民國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
域內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5條:「
I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II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
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法條都寫的很清楚了
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篇名,並增訂第141之一條,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
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
元以下罰金。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3475/7994588
「刑法」第141之一條的罪名
就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樣
管轄權在地方法院
不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到底是誰一直在宣傳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去Google一下法條很難嗎?
一定要當笨蛋綠衛兵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