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說到底就是分不清公聽會和私設刑堂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5-30 11:27:55
大概看了一下今天文章,
結果發現是老問題:
搞不清楚檢察官跟法官的不同!
所以也就搞不清楚藐視國會罪會是怎樣的過程。
應該也都是不懂警察紅單和最後行政訴訟的差別。
交通紅單請大家不要拿來舉例,
因為這個領域很特殊、愛國法官的情形非常嚴重,
例如他們非常樂意「遵守」交通部的函 ,
沒錯,就是遵守,他們的判決書都是這樣寫,
交通部的函 都是寫在「按」下面。
只要是任何刑罰,最後都是要通過檢察官、法官,
不會、不可能由立法委員、主席就定罪。
行政罰本來就是應該要透過行政救濟、行政訴訟,
即使在民事刑事法院你拒絕證言被法官罰緩,也是一樣,
誰叫你活該身在民主國家、沒辦法叫有力人士撤銷。
藐視國會罪,就是立法院移送地檢署;
拒絕證言的罰鍰,則是立法院直接下,跟環保署、衞服部、民刑庭法官都一樣,
你說為什麼我還要跑行政訴訟?
說得好,
但這是台灣整個行政救濟的問題/缺陷,連亂丟煙蒂都有這個問題,
而不是人民拒絕證言的罰鍰設計法有問題。
是說,現在很多討論的都是法律,
要討論法律,還是要有基本的底子。
也可以想想說人家的聽證都做那麼久了,
大法官會議也說必須設立這個制度了,
為什麼只有你台灣人的屎尿特別多?
大家看了民進黨立法委員當了立法局職員太久,
可能以為立法院就是要這樣運作,
事實上不是!
所謂的公聽會、聽證會,之所以要公開,
就是用來節制他們的權利使用,
這就跟法院一樣:就只能用公開的節制了,不然還有什麼辦法?
廢掉法院?
這就是聽證會和私設刑堂不同的地方。
我現在看不起這些連署學者的原因,
就是話講得很好聽,可是都10年了,
這個制度都沒有建立起來,
要等到完美才建立的話,你台灣人一輩子也建立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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