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版主公告只有法官才能決定誰有罪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24-05-30 11:42:09
其實不用打這麼多啦
就刑訴法第1條就夠了: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不過本版有造謠的自由
也有當智障死忠仔把主子餵的屎吃乾抹淨的自由
其實看到這種你就打臉就好了
畢竟腦殘無藥可醫
對了依智障死忠仔最近的言論
可能會要求把刑訴第一條的本法/其它/所定/追訴這些詞要有精準的定義 嘻嘻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1cLzsxfi (HatePolitics)
: 這種法盲文章會一直跑出來
: 實在很蠢
: 中華民國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

: 域內犯罪。」
: 刑事訴訟法第5條:「
: I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II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

: 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 法條都寫的很清楚了
: 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篇名,並增訂第141之一條,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

: 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

: 元以下罰金。
: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3475/7994588
: 「刑法」第141之一條的罪名
: 就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樣
: 管轄權在地方法院
: 不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 到底是誰一直在宣傳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 去Google一下法條很難嗎?
: 一定要當笨蛋綠衛兵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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