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地方議會確實可訂"藐視議會罰鍰自治條例"

作者: PTTHappy (no)   2024-05-31 08:52:22
地方政府官員在受詢時對議員東拉西扯實問虛答與搥桌反嗆議員,也算是藐視地方議會。
但是重點在於地方議會訂定自治條例處罰這種地方官員的情況,不是說官員犯「罪」,
而是說官員違反該縣市議會訂的規定有藐視議會行為的受罰自治條例。
地方議會無權決定什麼行為是犯罪(處罰的樣態是罰金、坐牢),因為規定犯罪的法律專
屬立法院的立法職權。
但地方議會有權決定對於違反自治條例者課予行政罰鍰(且須受罰官員出自己的錢繳納,
不是由公帑代墊),只是此處的「行政」概念可以考量由議會站在準實質行政機關的角色
來開罰。受罰的地方官員不服議會的裁罰的話,一樣去向行政法院打官司。
國會五法目前學界主要指出是「立法程序」違憲;所以各地方議會只要在訂定這個自治條
例時注意「立法程序」,比如讓各黨議員盡情發言,不要比如說「全體議員發言合計三分
鐘後終止討論,逕行表決」之類在程序上亂搞,其實各地方議會可以跟進訂定藐視議會受
罰自治條例。
某些議員用詞不精準,地方議會無權訂藐視地方議會「罪」,但有權訂相關自治條例,而
對於觸犯藐視議會的地方官員的處罰樣態是罰鍰,這是地方制度法允許的議會立法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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