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到底立法院可不可以作行政罰鍰處分?

作者: DustToDust (抱著她想著妳 )   2024-06-05 03:40:06
※ 引述《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之銘言:
: 因為討論白藍聯手強行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
: 支持方多截取釋字585號解釋來護航國會對人民罰鍰的合理性
: 特別去找了慕尼黑法學博士李惠宗教授的說法
: 來佐證不才本人雲慕尼黑鍵盤法學大師的看法
: 由於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真調會條例)是一項政治爭鬥痕跡頗深的法律
: ,在釋字第585號解釋宣告該條例諸多規定違憲之後,當時立法院的多數黨仍將該條例作
: 大幅度的修正,但後來釋字第633號解釋仍以權力分立原則及釋字第585號解釋作為審查基
: 準,宣告「同條例第8條之2第3項關於罰鍰部分、第4項規定,與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
: 不符;第11條第3項規定與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 起失其效力。」透過此一解釋,大法官再度確立了權力分立原則在我國國家組織法上的核
: 心地位。
: 釋字585號略以
: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 ,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
: 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
: ,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
: 律明確性原則。
: 釋字633號略以
: 二、同條例第八條之二第三項關於罰鍰部分、第四項規定,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
: 旨不符;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與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
: 之日起失其效力。
: 是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 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中賦予真調會逕行裁處罰鍰之權力部分,核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
: 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亦失
: 所附麗。
不才法盲幸得t21大大指點 剛剛去谷哥633了
你不要貼一半好嗎
哪來說不能 罰鍰
這是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
不然每個被調查的都自綠 稱病不朝
那還調查個屁喔 立院調查權不就形同虛設
真調會條例第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本會及本會委員行使職權,應注意遵守正當法律程
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乃為保障受調查者之程序規定,與憲法及本院釋字第
五八五號解釋意旨並無不符。第二項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
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舉證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
查致本身有遭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賦予真調會進行調查所需之強制
權限,並准許受調查者合理之拒絕調查事由,並未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自
無不合。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得以法律規定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對違反協助調查義
務者裁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闡釋明確
。是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中賦予真調會逕行裁處罰鍰之權力部分,核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
;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亦
失所附麗。
: 綜上所述,對照本次白藍聯手強行通過的擴權法案
: 可以看出把真調會條例拿來修改後草草提案
: 支持方多以釋字585號說明賦予國會裁處罰鍰之權力之合法性
: 但是釋字585及633均於解釋文中闡明
: 有違正當法律明確性原則
: 這種自相矛盾的說法,請問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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