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罰鍰和台灣政制的基本常識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6-08 19:11:36
以下是行政法的「常識」,法律人請略過,
純粹是到現在 塔綠斑、青鳥 還在扯什麼表決罰鍰的,
low到讓人想吐血,不得不乾脆來教點東西:
罰鍰,在台灣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樣態,
大多行政機關做成,做成後直接發生效力、有執行力,
可以事後請求法院審查,但法院審理不停止執行,
例外狀況下法院會停止執行,
或法令淮許下行政機關會停止執行。
上面這段有許多梗,我儘量用簡單的文字:
1. 行政機關 不等於 行政院下面的機關,
司法院秘書處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書記官也是,
當然立法院除了立法委員外的單位也都是。
2. 不是只有行政機關可以處罰鍰,而是只要是政府機關即可,
例如:訴訟法上的證人拒絕證言,法官一樣可以處以罰鍰。
如果法有明文,監察院亦未嘗不可,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即可。
同理,立法院未嘗不行。
3. 所謂的表決,換個角度看,就是合議。
在共和體制下,表決是常態,
法官在表決、訴願委員會在表決、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表決,
獨裁制反而是例外、守舊,例如央行、行政院會。
4. 罰鍰立刻有效、只能事後尋求司法救濟,不是黃國昌造成的,
是台灣的法律制度和架構,
個人第一次唸到這裹時,就發現極不合理,迄今都是,
但除非改制度,否則無解。
一直無法改,是因為不用罰鍰制度,難道要全部變刑案、法院處理?
5. 美國是民事、行政程序一體,他們似乎沒有罰鍰制度(有錯請指教),
所以就會什麼事都列輕罪、都由法院裁處後,才有效力。
看起來是很好、都是法官裁處,但這都算刑事前科,
個人是保持懷疑的態度(有這麼嚴重?)。
他們近來開始有civil penalty的制度,應該就是類同罰鍰制度,
也是由政府機關直接裁處。
7. 國家保障的司法制度,是司法審查,而不是事事司法做成,
所以有事後的審查,就符合權力分立。
當然也可以把制度改成只要跟錢的處罰有關就法院做成限定,
但這必須修法。
實際上則有困難,法院不可能承受這麼大量的案件,
光是交通罰鍰就可以癱瘓法院。
8. 台灣的傳統是行政權獨強,
所以即使行政訴訟判決政府敗訴,仍無法自為行政處分,
只能發回令重新做成處分,然後鬼打牆,
實例是台東最美沙灘上那棟違章建築。
9. 國會優先原則,三權也好五權也好,基本上是國會優先,
這是歷史使然,從英國的議會政治後、法國大革命後就如此,
歷次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也是如此。
10. 行政保留、行政權特權,在台灣一直沒有明確的例子,
上一次最接近的,是釋字520的核四案,
但結論是:double check !
也就是說停不停建核四,不是專屬行政權的權力,
而是行政立法都要支持才行。(我是認為有點硬)
11. 釋585 的行政權核心權力,其實也沒人講得清楚,
因為憲法還保留不少內閣制下的遺跡,例如倒閣、不信任投票。
行政保留在法院實務上,則成為法院懶得判案的技巧,
只要一句「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判決書就很容易寫,
也就所以行政法院的別名,叫人民敗訴法院。
但這也是在法律文字有行政裁量空間時的情形,
法律則是立院所定 《- 講到底,又是國會優先。
12. 美國有國會優先? 這我不知道,請道長補充。
但既然國會優先,所謂行政權的核心權力,就會被限縮到很小,
在台灣憲法明定質詢權的狀況下,
我是很難想像怎麼用幾百個字,就定義出可以拒絕質詢的行政核心權內容。
13. 美國的權力分立,也就是一直在講行政特權的權力分立,
目前大概只有美國是這樣。
14. 雙首長制不是制,只是在形容我們的制度類同法國,
所以覆議什麼錯亂雙首長制什麼的,是胡說八道。
不是制,就沒有違反制度的問題。
15. 台灣的詭異制度,讓行政院長變成總統的影武者,
負責代替本人被k 被下台用的。
當然你可以說憲法沒說立法院可以質詢總統,
但「責任政治」是政制的最上位概念,
總統可以躲在幕下怎麼做都可以、都不用面對國會,
這件事就是違背責任政治,
也就所以民進黨以前拚命提案要質詢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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