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權的法源是憲法增修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衍生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然後現在一堆破腦把憲法67條第二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把這條偷換概念成一般人民要被立法委員質詢。
質詢是憲法要求行政院有責任對立法院說明。
立法院備詢是目的為立法或者審預算的需求,請一些專家學者來。
未來審查預算執行成果時,問廠商雞蛋為什麼沒合約,請你來說明一下,直播全國人民當你的公道伯。
我們行政院執行預算的時候是不是沒有依法行政欺負你這家廠商,不給你合約!
看不懂我上面寫的就去看刑法天王的圖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