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藍委討論 立院調查權如何行使

作者: fdtu0928 (黑米)   2024-06-10 06:37:16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顯現出這個法寫得有多爛
: 寫的時候有多不認真
: 沒有考慮到任何極端情況
: 寫這個法規的人,根本就是智障等級
: 粗製濫造的法規,就是導致施行的時候問題重重
: 寫完以後,發現要施行很麻煩,又要設新的法規
: 或是根本沒辦法寫出細則
: 因為本來的法就爛到爆
: 你要靠一個爛法規,去寫施行細則出來
: 根本是智障的行為
: 至於是哪一個智障誰寫的法條?
: 我話不要說太重,點到這裡就好了,嘿
這不就坐實違憲嗎?
585不就明白告訴你,你設什麼調查官/特偵組,就是侵害了監察權和司法權,“揭弊”
根本就不是立法院職權,你省省吧!
所以才有小草說,那我們是為了審法案/過預算才要調查權的;那你們也裝一下嘛!現在
好啦,你們要怎麼“揭弊”呀?
不如去問狗昌吧,看他怎麼說!要查弊就是違憲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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