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第五縱隊監控立法

作者: goldsingle (BE A FULLSER)   2024-06-10 16:53:17
我覺得法條可以這樣修
1.凡中華民國民選公職人員
現任政務官及十一職等以上現職官員、少尉以上軍官、少校以上退伍軍官,前往中國時必

申報及登記行程。
2.凡中華民國各級民選公職人員
政務官及十二職等以上現職官員、少校以上現職軍官、少將以上退伍軍官,本人及三等親
於中國擁有財產貳千萬台幣以上或是有經營事業者,一律申報後公布於民眾,查獲未申報
或刻意隱瞞者,即刻予以解職。
這樣我完全可以接受,立委諸公們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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