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

作者: lono (lono)   2024-06-15 20:38:39
網路上吵成一團
人人都是大法官
實際上了解真相的人又有多少?
條文在這裡
請問那些條文有違憲疑慮?
那些條文是來自國民黨提案?
那些條文是來自民進黨提案?
那些條文是來自民眾黨提案?
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或提供其他資料或物件機關(構),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外
,應於五日提供之。但相關文件、資料或物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機關
(構)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說明理由。
  前項提出之期間,調查委員會得決議展延或限縮之。但決議限縮之期間,不得少於三
日。
  機關(構)有正當理由,得請求調查委員會發還調閱文件或提供資料或物件。
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提供文件複本、參考資料之有關機關或人民,除依法律或有正當理由經調查委
員會或調查小組召集委員同意者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受要求調查文件原本及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文件之政府機關(構),在調閱期間
,應指派專人將受調閱文件,送達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
責任。
前二項文件或資料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致未能提供原本或複本時,有關機
關或人民應向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要求提供該文件之複本後提供立法院;調查委員會或調
查小組亦得逕向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要求提供該文件之複本。
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受前項要求時,應即提供。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
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
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
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
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
管。
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除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
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
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民主就是一群會投票的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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