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6-19 23:28:11
※ 引述《noway (null)》之銘言:
: ※ 引述《benothing (禹楓)》之銘言:
: : 下面是完整的質詢影片:
: : https://youtu.be/0CZ7SFT9NXI?si=GZjSVSWhG5ECcpcH
看到這種發文真的很無言,都幾個月了,還有人搞不懂藐視國會在罰甚麼
: 蔥:立委懷疑就可以課刑責一說何來?
: 鄭:主觀認定不合理 範圍太大
: 蔥: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 鄭:會讓官員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不能說謊所以心生恐懼噗噗)
錯。
藐視國會(刑責或罰鍰)處罰的範圍,不僅僅是說謊。
而是拒絕回答、虛偽陳述、反質詢、超出問題範圍回答、其他一切藐視國會的行為。
: 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迴避了最後裁量還是在司法權)
並沒有。
釋字432 對於「法律明確性」的定義,是要求法規必須讓受規範的人可理解、可預見、司
法機構可以審查。
請問「其他一切藐視國會之行為」、「反質詢」這些用字遣詞,能夠讓受規範的官員,預
見自己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處罰嗎?能夠讓法院去審查什麼樣的情形下,構成要件該
當嗎?
別說官員跟法院了,連法案的制定者,我們的立委們,自己都不清楚反質詢甚麼意思。吳
宗憲面對提問時左支右絀的模樣,還歷歷在目吧?
法院的功能不是自己創造立法者沒有明定的法規內容,而是依照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進行
審判(憲法§80),你法條定的不明確,導致法院無法審查,就算最後是由司法權審查也
沒用。
: 蔥:國外有國會聽證調查權的國家對於藐視國會都不需要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而這次法案的要件與國外一模一樣 (因為有構成要件就夠了 刑法亦同)
錯。
我國的藐視國會處罰官員在兩個場合的行為「聽證」及「質詢」。
對於聽證,我國法確實跟國外法差不多,處罰拒絕陳述、虛偽陳述。
但對於質詢,現今國外「完全沒有」用刑罰處罰的立法例,更遑論全世界除了台灣,沒有
人在處罰「反質詢、超出問題範圍回答」。
大家說法律不明確,都是講「質詢」的規範不明確,但黃國昌每次都在問A答B,用「聽證
」的規定來唬爛大家。
張口就是國外也有,事實上,國外根本沒有類似的處罰規定。
: 鄭:國外是三權分立 台灣是五權分立(迴避了構成要件相同的論點)
錯。
國外根本沒有類似的構成要件規範。
: 蔥:憲政體制不影響構成要件
: 鄭:釋585的說明對立法院調查權有所縮限(還是迴避構成要件相同的論點)
還是錯。
理由如上。
: 蔥:原本憲法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任命的人事審查權沒有設時間上限
: 現在只是增加了「審查時間不得低於一個月」卻變無限期延長?
: 卓:沒有設上限就不該設下限(這邊邏輯徹底崩掉嘎嘎嘎)
: 蔥:所以照你的意思現行憲法違憲? 當年賴清德說人事審查時間太短像趕鴨趕雞
: 後面質詢時間就到了 我個人覺得卓這題真的完全不知道工殺小
: 無限期沒問題 設一個不能低於的時間點卻有問題?
: 這樣通篇下來你還能說國蔥「混淆概念,還有阻止對方回答」
通篇在混淆概念的是黃國昌。
張嘴就是國外也有,國外處罰反質詢嗎?
國外處罰超出問題範圍回答嗎?
國外的刑罰處罰到質詢去了嗎?
國外的總統要即問即答嗎?
: 我看你不是濾鏡開太大就是噗噗噗我不好意思說了
: 大概是降嘎嘎嘎
你應該不是濾鏡開太大,你只是徹底的被黃國昌給政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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