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查弊案到底是誰的工作?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6-23 02:05:06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有
: : 真的爛透了,
: : 幾個小時沒來看,就又上來造謠,
: : 到底有沒有唸過書啊?
: : 哪一條條文說立委說你有罪就有罪啊?
: : 真是莫名其妙,
: : 現在連中文都不會看的,講話最大聲。
: : 全世界一堆國會都有調查權、刑責,
: 法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 英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 德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https://reurl.cc/z1jE8N
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
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
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
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
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司法
性及強制性。
日本: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
「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
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
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
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釋字325 說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才能調資料,憑甚麼立職?25規定個別委員質詢時就能調

: 釋字585 說國家機密經過協商或法院程序才能調,憑甚麼立職?25規定主席決定就能調

: 釋字585 說院會決議才能課與官員真實陳述義務並對違反者處以罰鍰,憑甚麼立職?25

: 定個別立委質詢時就能對官員發動罰鍰甚至還有刑責?
反正你這傢伙最喜歡被挑出破綻後,就開始扯其他的。
請問原文那一句話在講文件調閱?
你眼睛裝飾品嗎?
哦不是, 你是塔綠斑~
老套了,左閃右閃,拚命岔開主題,
你有意見,請自己另開主題。
: : 就你台灣一堆低端意見最多。
: 有些半法盲,只不過摸過一點法條,就自以為高人一等。
: 你以為自己很厲害嗎?
對,我很厲害。
我通常不跟人家說我胸前有七個手指挖的洞的。
: : 真相:一切都要移送地檢署,
: : 跟各分局、刑事警察局、金管會等政府機關的函送、移送,
: : 完全相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