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立法院調查權可以拿來查弊案嗎?

作者: 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   2024-06-25 18:31:26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寫這條的用意是建立問責制度 責任政府
讓決策及負責的政府部門 其表現對議會負責 必要時行政首長負起政治責任
如果立法院沒有調查權 沒有手段揪出政府部門失誤 那何來問責
更何況 台灣的責任政治 經過這幾年 早已殘破不堪
行政首長對負責的態度 從早期的自請辭職
到被問責才說自己絕不戀棧而被迫下台
再到宣稱我失誤我負責卻堅持不下台
最後到現在的 對著民意代表說你叫什麼叫 不必去查
行政首長的不負責任 讓台灣問責制度 已斷一臂
政府官員 面對民意代表 公然的撒謊隱瞞 掩蓋事實 虛與委蛇
讓問責制度又斷一臂
國會改革只是把責任政治斷掉的一隻手 給接回來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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