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講這麼多,結果又忽略一個最基本
的東西,就是總統罷免事項是寫在憲法
增修條文第二條
憲法: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
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所以這根本就不是修選罷法的問題,
你討論幾萬次選罷法都沒有意義。
那既然要修憲...呃...
修憲門檻比罷免總統還高。
因為要3/4立委出席,3/4立委通過
,之後進入公民複決,
一樣是要選舉人總數過半之同意票。
我們試算一下選舉人總數約1950萬票,
過半則需要至少975萬票以上。
國民黨這次總統得票:467萬
民眾黨這次總統得票:369萬
藍加白的總統得票=836萬
離公民複決通過的975萬票還差139萬票。
所以不管是修憲還是罷免總統,
跟各位說,講這個都是在糊弄你,
除非達到非常高高高高高高度全民共識,
要不然就是三個字。
做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