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務必言詞辯論林明昕:是ㄉㄜˊ

作者: saviora (颶風之翼)   2024-06-28 15:32:03
第五十九條 之三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
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
見與證言。
根據黃國昌的說法 以全院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
全院立委均必須出席
所以應該訂罰則處罰沒出席的立委吧
這次修法大量使用應和得 為什麼他會對得這個字有其他解釋的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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