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須言詞辯論 林明昕:是ㄉㄜˊ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24-06-28 15:38:18
※ 引述 《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 之銘言:
: 標題: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須言詞辯論 林明昕:是ㄉㄜˊ
: 時間: Fri Jun 28 14:42:45 2024
:  
: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47718
:  
: 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  
: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
: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則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
: 詞辯論為之;而《憲法訴訟法》第43條亦規定,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
: 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  
: 林明昕特別加重語氣強調:「是『ㄉㄜˊ』,不是『ㄉㄟˇ』」,意思就是看大法官的決
: 定,他們可以進行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也可以不進行,總之法律沒有規定一定必須進行
:  
: 幹,這個過程不是板上前幾天才出現過
: 看來大法官的法官,康乃爾法學博士黃國昌的輸入法也是用拼音
林明昕 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憲法 行政法 行政救濟法
https://reurl.cc/nN3WKn
從林政委的學經歷背景
就可以知道他是憲法專家
而且是最頂的那種
講真的啦
也不用勞駕林政委這樣的憲法專家出馬
任何一個人
只要會上網
馬上就能查到這條法律的立法理由了:
「言詞辯論為法庭審理程序重要之一環,惟案件事理繁簡有別,並考量憲法法庭之唯一性,
宜由大法官就個案需要決定是否行言詞辯論。」
https://reurl.cc/qVR98g
要不要言詞辯論
就是大法官自己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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