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FB 黃國昌 「機關代表人」與「訴訟代

作者: tn00270144 (吱吱拉屎生蛆蛆)   2024-07-05 21:42:08
※ 引述《were40228 (mid2king)》之銘言:
: :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 : 第 8 條
: :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 : 一、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 : 二、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

: 之
: : 專任人員。
: : 所以回黃國昌回這個要表達啥可以有人告訴我嗎?
: : 訴訟代理人跟他是不是律師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
: : 所以有小蔥可以告訴我
: : 他回這樣一大段話要表達啥嗎?
: : 他不是法學教授嗎?所以一定要用律師身分去嗎?
: 因為條文是”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而黃國昌本身具有律師資格 所以不能適用此項條款
: 仔細一點說:
: 黃國昌現在的身分是立委/律師/法學教授三者同時存在
: 所以
: 1.因為是立委 雖具有律師資格 所以照規定無法行使律師職權
: 2.因為具有律師資格 所以就憲法訴訟法規定不能適用第八條第3項
: 故因上述兩原因 黃國昌無法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
: 所以才以機關代表人身分出庭
: 以上
這什麼狗屁邏輯啊
一會說我有律師證,但現在不是執業律師,所以不具備律師資格。
一會說我有律師證,所以身份上不能用非律師身份法學教授身份上場。
一個律師身份兩種解讀喔。
不用屁話一堆啦
國民黨訴訟代理人陳清秀
以前當過律師啦
現在是大學教授啦
大學教授屬於簡任公務員,不能執業啦。
所以他就是一個有律師證,但目前不能登記公會執業的律師啦
跟黃國昌一樣啦
他就有資格當國民黨訴訟代理人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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