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的調查權
應該要跟司法與監察的調查權
做一個優先順序的排序
當兩者衝突時
應與司法監察兩院協調衝突時的處理細節
國會為什麼要有調查權? 因為要立法補漏洞
司法與監察為什麼要有調查權? 因為要懲戒人與事
所以司法與監察的調查權有當下與目前的時態
而立法的調查權則是事後的亡羊捕牢
司法與監察的調查權不但比較專業也是正職工作
立法的調查權比較像田野調查也比較不全面專業
所以如果大法官說
你立這個法要跟監察司法兩院協調
要經兩院同意細節後才能立法
其實是很合理的
比如說鄭的案子
那親鄭立委也可以去調查這個案子
找相關的人來問話
拿到所有檢察官的複本
然後不就可以知道檢察官掌握到什麼 沒掌握到什麼
幫鄭指出一條明路
或者有些立委的確是要調查
卻因為不夠專業而幫鄭指出明路
如果國小畢業的立委都能調查案子
那國家幹嘛辛苦設立司法考試
我是覺得立委就專心立法
目前立委已經夠忙夠少了
監察院改成民選 規定要有司法考試相關資歷才能當候選人
監察院改成民選就也是民意代表了
我們立委素質不齊 國小畢業也有可能當選
還是不要搞擴權為好 加強監院民意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