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陳東豪對高院裁定的"不得再抗告"亂解釋~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4-07-09 15:23:11
這是高院的新聞稿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2496758-256ef-051.html
推 rtwodtwo: https://reurl.cc/6v8pe6 不得再抗告42.76.211.5 07/09 14:57
→ rtwodtwo: 陳東豪說高院的新聞稿最後一段有寫42.76.211.5 07/09 14:58
陳東豪把高院的最後一點:「肆、不得再抗告。」解釋成:
"發回更裁之後,如果檢察官無法說服地院羈押庭的法官,那就不得再抗告。"
這一段根本在胡亂解釋,亂講一通。
請大家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第415條: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
本案的抗告法院就是高等法院。
也就是對於高等法院所做出的"發回地院更裁"的這個裁定,不得再抗告。
並不是說對於發回更裁後地院所做的裁定不能再提抗告。
簡單說,高院的裁定不能抗告,但地院的裁定可以抗告。
雖然我對刑事訴訟法也不是很熟,但還能懂得這其中的區別,
陳東豪當了這麼多年的記者、名嘴,怎麼連這種常見的訴訟程序都搞錯。
很糗耶~~ 然後還在廣播和YT上,成千上萬的人就接收到這種錯誤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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