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快訊/鄭文燦再度交保 檢方抗告卷證

作者: 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   2024-07-09 19:03:35
※「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1.新聞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709/2774057.htm
2.新聞來源︰
ETTODAY
3.完整新聞標題
※ 內文請完整轉載標題 請勿修改與刪減 ※
※ 注意發文標題 為原始新聞標題從頭張貼 切勿修改與刪減 ※
快訊/鄭文燦再度交保 檢方抗告卷證「最速件」今晚送高院
4.完整新聞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刪減 ※
快訊/鄭文燦再度交保 檢方抗告卷證「最速件」今晚送高院
ETTODAY
記者沈繼昌、劉人豪/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開發弊案,桃園地院9日再裁定以1200萬元交保,即加保700萬
元,檢方不服當庭再提出抗告。對此,桃園地院表示,今晚就會將檢方抗告卷證送高院。
桃園地院指出,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
,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就洗錢罪嫌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
旨所指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等人所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
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
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O庭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
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
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
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
至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
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
,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
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
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
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廖○廷、台塑集團前副總經理兼發
言人侯水文、前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楊兆麟等人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兆
麟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
,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
,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
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得
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
關人聯繫或接觸。
對於法院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金額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不服當庭再提出
抗告。桃園地院表示,今晚就會將檢方抗告卷證送高院。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709/2774057.htm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要Round 3了嗎
應該會再開羈押庭
下一個審案的法官是不是壓力更大了
檢察官鍥而不捨,真的能把鄭文燦押進去嗎
大家怎麼看
※ 「Live」、「新聞」、「轉錄」、「舊聞」及 轉錄他方內容之文章
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