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
1.地院認為被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 申請羈押有理
2.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
3.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裁定部分
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
這理由 大家認為有沒有理阿
以下為原新聞連結
https://reurl.cc/oRkxR3
桃園地院交保新聞稿
被告鄭OO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裁,本院訊
問後裁定以新臺幣1200萬元具保(加保7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
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理由如下:
一、就聲請意旨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1.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
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2.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
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
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
部分應予駁回。
3.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OO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生證據),並無其他事證
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即為被告,是
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二、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
1.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
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
2.至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
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
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
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
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OO、
廖OO、侯OO、楊OO等人均已指訴甚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OO交保在外,其餘被告
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
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3.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
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
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三、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
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
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