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時論廣場》政治爭執 大法官不應審理(黃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7-10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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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論廣場》政治爭執 大法官不應審理(黃東熊)
19:112024/07/10
言論

黃東熊
國會改革法案,賴清德總統及行政院、監察院、柯建銘等51立委共4案聲請暫時處分,憲法
法庭10日將開庭審理。(本報資料照片)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最近,在媒體上鬧得轟轟烈烈、由立法院所通過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雖經執政當局退回立
法院覆議,但覆議不通過,故執政當局乃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但這勢必將產生司法權與立法
權之分際的問題。
國會改革修法生效後,總統、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
法法庭於10日進行準備程序。我國憲法第44條雖有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
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但此規定並無法解決眼前所產生的問
題。
於此,不妨先來觀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的1947年,日本所制定的「有關在參眾兩議
院之證人之具結及證言之法律」第6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具結之證人如作虛偽之陳述時,
處3月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7條第1項又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院,或於現在坐
位上拒絕被要求須證言之事項,或不提出被要求須提出之文書,或證人拒絕具結或證言時,
處1年以下監禁,此亦即為比徒刑較輕微的「不服勞務之自由刑」,或是10萬日元以下罰金

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議院或委員會或參眾兩議院之合同審查會如認為證人有觸犯
前二條所規定之罪時,應提出告發」;第9條並規定,「對證人或其親屬,無正當理由,就
該證人之到院或證言或提出文書之事,強求見面,或恐嚇者,處1年以下徒刑或10萬日元以
下罰金」。
上揭法律規定,日本於1947年施行至今,已有77年之久,但在日本從未聽聞有人主張這些規
定有違憲之嫌。最近我國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其中有關國會侮辱罪的法律條文,若無超
越上述日本的法律,則顯然無違憲可言;反之,如有超越,我國憲法法庭是否應審理此案件
?就此,筆者大膽提出對此事的看法,以供我國大法官諸公參考。
首先,日本最高法院向來以司法不干預政治問題為理由,拒絕審理政黨之間政治問題的糾紛
,用以保持清高地位,以免傷及國民對其所作判決之信賴。日本最高法院的這種作風,是否
可作為我國憲法法庭之參考?
其次,大法官諸公如不贊同此看法,則謹請大法官諸公想想,現在之大法官均由民進黨籍的
總統所提名,並經由當時立法院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占絕對多數的立法院所同意,而被任命之
,故現在的憲法法庭如作出有利於民進黨的判決,則不論以任何理由,均難免使憲法法庭的
公正性、公平性立即破產。
故筆者認為關於政黨間政治問題的爭執,仍學習日本最高法院的作法,拒絕審理,比較聰明
。蓋政黨間之政治問題與爭執,本來則應於立法院解決也。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我以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適用的是中華民國憲法。
怎麼這位前校長大人拿來講的是日本憲法呢?
原來台灣現在是日本的台灣道啊?
如果認為大法官人士任命有問題,那麼應該去修憲改善。
怎麼會直接否認釋憲制度的合法性呢?
笑死,真的很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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