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反質詢的定義重要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4-07-11 01:48:25
※ 引述《damonwhk (Damonwhk)》之銘言:
: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 喝酒開車,就是酒駕
: 刑法要處罰酒駕或行政法要處罰酒駕,若不對酒駕加以定義
: 那就會變成只要酒測值大於0,那就全部都屬於處罰的範圍。
: 但實務上並不是這麼運作的。
用大法官的魔法對付大法官就可以
https://i.imgur.com/qOj1PIt.jpeg
https://i.imgur.com/XqEvBaz.jpeg
逼我一再地貼舊文
https://i.imgur.com/tlGgwh2.jpeg
綠粉不要再瞎掰了
法律文義適用範圍寬嚴不一
跟法律本身有沒有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
就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憲法法院5月才用兩篇判決講解的事
今天遇到國會改革就裝死
尤伯祥也不是不懂 就是裝糊塗
憲法法院不是第四審法院
適用範圍有恣意的話根本也不是憲法法院的事情
: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酒駕行為是「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罰的酒駕行為是「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 這就說明「定義」的重要。
: 今天立法委員要處罰「反質詢」的行為,
: 就「反質詢」的定義為何,不能只是舉例說明,
: 而是要以抽象的文字敘明何謂「反質詢」。
: 只有定義清楚,才能知道處罰的涵攝範圍有多廣。
: 如果涵攝範圍不明,有違明確性原則,當然就有違憲的疑慮。
: 所以國民黨和民眾黨不能迴避這個問題,
: 他們有義務要清楚定義「反質詢」。
: 大法官的問題不是刁難,是法律規範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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