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大法官談到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事實上
在這次釋憲之前
已經有不少人對此進行質疑
認為譬如反質詢應該給予清楚的明確定義
當然
支持者也反駁一堆法律其實都沒有嚴格定義
譬如公然侮辱、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那為什麼這些法律並沒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狀況呢?
畢竟,都已經說明是"原則"了
可以說是立法之根本
是必須要符合的內容
是因為法理之中還有一個叫做不確定法律概念
為的是面對日新月異的社會變遷
如果每個法律都採正面表列或是負面表列
嚴格定義範圍
那麼很有可能會無法對應時代的快速變化
因此在法律上刻意的不嚴格定義範圍
給予法官一定的心證裁量空間
譬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正當理由、粗俗不雅、增進公眾便利、國家安全、
妨害身心健康、無經營價值等
其實這些名詞的定義
往往是端看法官心證與過往判例的結果
再拿一個例子來說好了
之前iwin事件
(另外這邊再次感謝民進黨蔡易餘委員的堅持不懈)
針對所謂的"幼態"
有經過一番激烈的辯論
到底甚麼叫做幼態?
衛福部當時說看起來像是,就是不行
但引起炎上
後來招集平台業者與各類學者專家開會
會中有學者提出
無關於腳色設定年齡
只要眼臉比與頭身比達到一定範圍
就是屬於幼態
但這個提議並沒有給衛福部採納
因為會有問題
甚麼問題呢?
假設眼臉比法規明確規定是3/4
頭身比法規明確規定是1/3
那麼今天有人畫出3.1/4的眼臉比,與1.1/3的頭身比
請問在法規定義上
是否屬於幼態性交範圍?
如果今天政府真的想要管制未成年色圖
若是法規有明確定義
那就相當於提供太多的漏洞給有心人士鑽
如我所說的
你明確規定3/4,那我弄出3.5/4 3.000001/4
你也不能說我犯法
但客觀認知上,3.0000001/4與3/4看起來有甚麼不一樣嗎?
那是不是等於立了一條法想要管理
卻實際上達不到管理的功效呢?
所以衛福部當時並沒有採納這個學者的意見
還是維持審核人員覺得NG,那就是觸法的狀況
岔開一下話題
就算是三次元的真人
如果刻意扮成小學生拍攝A片
甚或者是找到高地人症候群患者拍攝有性暗示的色情圖片
請問單就保護兒童與少年性剝削的立場而言
這是否是應該容許的狀況?
坦白說,也值得討論
講回來
這個iwin剛好有很多關於明確性與不確定的關聯
譬如原始法規這樣寫的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條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當時衛福部的主張是
因為法規有寫到圖畫
因此
所有的二次元都應該涵蓋在管制範圍內
有趣的是甚麼呢?
這個第二條正是對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進行法律定義
假設這法被釋憲,大法官如果問甚麼叫做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請定義
這時候機關代表人要回復的就是下面這四點
結果居然就是在這法律名詞解釋上
主管機關與立法委員,及社會大眾有了明顯的歧異
范雲等提案立委表示,當時立法就沒打算納入二次元管制
但主管機關衛福部說,阿你就寫了圖畫,那就是能管
這法已經對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進行定義了
結果居然實際上還發生了主管機關與提案立委認知的不同
到底是發生甚麼事情?
這所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到底有沒有一個邊際?
當然一人一意十人十意
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見解
如果問我的話
我會希望端看法條想要規範的行為影響
到底是限縮性的還是開放性的?
就拿室內裝修辦法規定的裝修行為為例好了
規定上高度超過120cm固定式隔間拆裝屬於裝修行為
為啥規範120cm高?
這是因為消防火場研究發現
除了起火點外
大部分的燃燒狀況都是在120cm以上的高度發生
這也是火災調查探查起火點的方法之一
既然科學研究120cm以上的高度是容易燃燒的
那這以上的固定式隔間,自然也就需要以防火建材來施作
120cm以下的固定式隔間
實際上並不會對火災造成甚麼影響
不會對人員逃生造成甚麼影響
如果有人想要以119cm固定式隔間來鑽漏洞
規避室內裝修申請
法律也不在乎
因為沒差
室內裝修辦法想要規範的
就是這種限縮性的影響狀況
只有在甚麼具體的情況之下,才會發生危險
才會需要規範
因此法條就可以很明確的規範出具體的數據狀況
反之
譬如公然侮辱
或者是今天討論的反質詢
原始的目的是希望官員不要規避質詢
正面問題,給人民交代
如果我們一樣以法律明確性原則給予精確定義
譬如很多反對者喜歡舉的例子:只要有問句,就是屬於反質詢
那當官員詢問一些可能真的需要現場釐清
以便讓官員能具體的領會質詢主旨時
那卻變成官員違法不是件很奇怪的事情嗎?
我們希望官員正面問題
結果卻讓官員必須要在模糊不清楚質詢主旨的狀態下回答
否則違法
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又或者
我們明確定義了反質詢,假定是:脫離質詢內容的詢問才算是
假如有個立委詢問譬如前瞻計畫某個部份的問題
然後官員從頭到尾都叫立委自己去看計畫
(當然計畫內有沒有寫我暫時不定義)
這官員由我們假設的明確定義上來說
並沒有脫離質詢內容
因為討論的都還是前瞻計畫
只是這樣有符合我們立法的本意
希望官員正面問題嗎?
因為官員的回答樣態
五花八門,你想得到的你想不到的都有可能出現
很明顯的是屬於一種開放的狀態
假如你明確定義了,如提供正面表列
那等於在表列之外,就是一切合法
等於開了漏洞給官員
也等於我們立了一條法
但這法並沒有辦法達到實質的管理作用
所以跳脫出今天藍綠白怎麼鬥
國會到底是改革還是擴權的具體議題
一個更為核心的問題是
過於明確化的法條
到底是合理的?
還是其實是在製造更多合法漏洞?
而曖昧不清的法律名詞
掌握定義權力的法官
是不是能夠符合社會期待與認知?
還是又是象牙塔內的決斷?
我們怎麼樣讓制度更加的完整可信
這才是重點
不過我想藍綠白應該也沒人在乎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