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7-11 23:31:27
先講結論。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1. 黃國昌說: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
錯。現行法條根本不是這樣寫。
證人能不能請律師,取決於主席同意。
此外,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去糾正「以傳喚證人之名訊問被告,不讓被告請律師」的
問題。偵查程序中如果發生這種情形,會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層層的合法
性篩選。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證人的身分傳訊被調查人」呢?
依照現行法,沒有任何機制可以防範這種情形。
即便是以被調查人的名義傳喚,主席禁止他找律師,也是完全合法的。
2. 黃國昌說: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
錯。
監察法與立職法的差別在於,監察法並沒有違反義務的後續罰則。立職法有。
3. 黃國昌說:
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是議會自律原則的範疇,大法官原則上不應介入審查
雙重標準。如果是2014的黃國昌,早就大吼咆哮了。
本次的立法程序,是否在議會自律原則的範圍內,我個人覺得可以討論,有點擦邊球。
但如果黃國昌要堅持現在的說法,那2014的服貿程序絕對比現在更嚴謹,他當時在反對甚
麼?
4. 呂太郎問:
立法院主張,行政院覆議失敗,即使認為法律違憲,也只能接受,理由是甚麼?
黃國昌答: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這
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法
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在憲法給行政院覆議
權,而且覆議後的結果,行政院只能接受。在這個憲法保留,對於行政院提出法規範違
憲審查適格的限制上,是對於憲法在憲政民主機制下,對於行政權的內在制約。
這很明顯就是理虧瞎掰。黃國昌經常這樣。
不知道怎麼回答時,就噴一堆專有名詞,用刁鑽的法律術語把聽者搞得一頭霧水,背後的
目的並不是說服聽者,而是想用這一大堆法學術語給聽者心理暗示:
「我才是專家,你一個外行人聽我的就對了。」
但只要是個法律人,就會發現黃國昌繞了半天,其實甚麼都沒說,只是重申大法官的問題
而已。
5. 黃國昌說:
就算被課處罰鍰,官員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並不會讓官員無所適從
倒果為因。
這邏輯就像,今天立法院訂出一條法律,規定「尋釁滋事者,處5~20萬罰鍰」
你問黃國昌:甚麼是尋釁滋事?我甚麼樣的情形會被處罰?
黃國昌回答你:你別擔心,就算被處罰也可以上法院。
完全沒有回答到問題。
事後司法審查,並不能解消法規本身必須符合明確性、比例原則的要求。如果是這樣,那
憲法法庭根本不必要存在。
6. 黃國昌說:
官員被課處罰鍰後,如果覺得自己權利被侵害,可以提起裁判違憲審查。眼下還沒有真
正的權利侵害(還沒有人被實際課處罰鍰),就沒有暫時處分的必要性
這完全曲解了大法官長年以來所建構的暫時處分,還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的概念
甚麼是暫時處分?他是「預先」保護人民的一個程序。
為了避免在釋憲過程中,侵害的人民的權利,「事先」暫停法規的效力,避免人民在「將
來」受到不可回復的侵害。
這點釋字585、599都闡釋過。
599 的背景,是戶籍法規定人民換發生分證,必須按捺指紋。正要實施之際,立法委員針
對該條文提起釋憲。當時法規「還沒正式開始實施」,「還沒有任何人被實際強迫提供指
紋」,大法官就准了暫時處分。
理由是,「如果」戶籍法在釋憲程序中正式實施,「可能」會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不可回復
的侵害。
換句話說,暫時處分,從來不要求「現在」已經有人權利被侵害,才能發動。
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也規定: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條文講得很清楚,暫時處分的功能,是要「避免」人民的權利被侵害。
所謂「避免」不論依照文義或者法規目的,都是指「事先預防」而言。
黃國昌此言完全在胡說八道。
7. 黃國昌說:
即時回答,包含但不限於「立刻」回答,而是訴訟法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這邊聲請方打臉得很漂亮。可以去看看他的論述。在2小時43分左右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x1Qb-ocneo
此外,如果「即時」不是立刻,那到底多久?
這就凸顯本次法案東抄西抄,亂抄一通的問題了。
按照黃國昌的說法,所謂的即時,是民訴法上的概念。包括這一次開庭日,或者下一次的
開庭日,都涵攝在內。
問題是,國情報告一年只有一次,根本不存在所謂的「下一次開庭日」,所以立職法裡面
的即時,根本不可能按照民訴法的即時去做解釋,必然有不同於訴訟法的內涵。黃國昌在
這裡引用最高法院見解,解釋即時的概念,本身就有體系錯亂,張飛打岳飛的感覺。
那到底甚麼是即時?
參照立法者的原意還有文義,不可能是指下次國情報告。
是明天?下個禮拜?還是下個月?
貌似立法者在這裡想要保留一點決定空間,黃國昌也說國情報告的具體方法應該由黨團協
商決定,則立法院可以依照個案情形彈性的決定到底總統應該何時、用甚麼樣的方式回答
問題。但這樣解釋,不就包含了「立刻」嗎?畢竟立法者有決定權,法條也沒有排除立刻
要求總統回答的情形。
綜言之,依照黃國昌的說法,似乎總統該依照甚麼程序回答,立法院(黨團協商)說的算。
問題是,憲法有賦予立法院這種權力嗎?總統有義務依照立法院要求的時間、方法,回答
立法委員的問題嗎?如果立法院協商後是決定讓總統立刻回答,可以嗎?這應該才是最關
鍵的問題,但黃國昌卻刻意避談。
當然他避談關鍵問題也不是第一次了。
8. 朱富美大法官問:
藐視國會罪是抽象危險犯嗎?是否單純的虛偽陳述,而不需要在具體個案裡發生任何
足以影響議事程序的危險,就構成犯罪?
(按照目前實務見解,單純的虛偽陳述,並不構成偽證罪,個案中還必須足以影響裁判
結果)
黃國昌:
我們的藐視國會罪,比德國、美國還要具體明確。
首先這根本沒有回答到問題。
此外,他還試圖誤導大法官。美國跟德國,根本不處罰「質詢」,何來能夠跟我國的擴權
法案相提並論?
再者,黃國昌強調,聽證時,會針對具體議題、具體事項進行發問,藐視國會只罪針對這
些提問發動,沒有不明確的問題。但質詢呢?請問質詢時,立委的問題很具體、範圍很明
確嗎?
最後,黃國昌再次誤導聽眾,說眼下還沒有任何人被指控藐視國會,所以不存在暫時處分
的急迫性。這又再次混淆了暫時處分的概念,如前所述,暫時處分並不要求「現在」有人
被依照法規處罰或者追訴為必要,而是只要此刻不暫時處分,未來將無法阻止人民的權利
被侵害即可。
暫時處分著眼的一直是未來,而不是現在。
9. 結論
聽黃國昌講話真的很痛苦。
我還以為在節目上,那種繞來繞去的說話方式,是考量聽眾沒受過法學教育,故意把問題
講得很複雜,以誤導聽眾。
沒想到,上了憲法法庭,他還是一貫的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碰上任何問題,就是長篇大
論,把同一句話換個說法講五六次。
很明顯是太常開直撥,把大法官也當作智識不足好唬弄的小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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