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國昌老師的邏輯正確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4-07-16 15:26:43
※ 引述《fdtu0928 (黑米)》之銘言:
: 我聽你在放屁。
看起來你似乎對文章主旨都沒看懂
: https://i.imgur.com/PAOaleL.jpeg
: https://i.imgur.com/gwaskJZ.jpeg
: https://i.imgur.com/2c0z0dW.jpeg
: 反滲透法就這幾條,每條針對滲透的樣態和處罰都作了清楚界定。
: 哪裡不清楚了?
不清楚啊
因為定義的內容從來都是"滲透"
而不是"反滲透"
等了你半天了
你也沒擠出半點所謂的"反滲透"法律明確定義
如果今天法律只要對"滲透"定義
就可以設立"反"滲透法
那為什麼對於"質詢權"這種我國行之數十上百年的既定概念
就不能在法條之中設立"反"質詢進行規範?
這你就沒有直面問題來回答
: 而黃國昌的邏輯,其實我們可以看另一個例子:反人類罪(或反人道罪)
: 我們對何謂人道其實還算清楚,或,我們可以針對人道加以定義。那是否代表反人道罪的
: 定義就明確了?
: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 所以反人道罪就有它清楚的定義:
: https://i.imgur.com/e1TxOxR.jpeg
: 這樣才合理不是嘛?
你只是把問題反過來而已
那我借用你們反對者的角度
用你們質疑"反質詢"定義的方式
就很可以質疑所謂"人道"的定義
那麼如果不是對民眾
實施謀殺 種族滅絕 人體試驗 致病針劑實驗 酷刑 強姦
政治性 種族性 或宗教性迫害
那就是人道嗎?
那請問無假釋無期徒刑是否為人道?
沒殺人,也沒人體試驗,當然也沒去酷刑強姦
所以無假釋無期徒刑就必然人道?
或者針對同性戀進行迫害,請問符合政治、種族或宗教的哪一環?
所以對同性戀進行迫害,就符合人道?
這定義是不是就不清楚了?
所以法條上才會寫:"以及其他非人道行為"
那所謂的"其他非人道行為"到底是甚麼?
我們要怎麼從前文看得出來?
這個也就是所有反對"反質詢"者的人最大的疑問
用你的例子
假設今天有個政府做了無假釋無期徒刑
被人搞到國際法庭來審判
單就條文前文,你根本無法為之定罪
因為條文是採取正面表列
換言之,只要在這些正面表列之外的行為
都不屬於反人道行為
那有太多漏洞可以鑽
也因此才會有"其他非人道行為"
然後這個政府就會被兩造各種舉例辯駁
最後也許就被判,是的,無假釋無期徒刑屬於非人道行為
OK,那就形成判例
下次,下個政府出現一樣的行為
那控告方就可以援引此判例
剛好,這次又被判屬於非人道行為
周而復始,有幾十個判例累積下來
那遇到新的案子
一樣是無假釋無期徒刑的政府被告到國際法庭之上
法官要判無罪
那就必須要去解釋這個案子與其他幾十個判例的不同
當然你也可以巨細靡遺地列出一張幾萬字的表單
詳細地闡述哪些行為屬於非人道行為
那但凡只要有一個行為是在此表單之外的
那你都不能說這個行為必然是屬於反人道
而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就權力制衡的概念來看
擁有最大權力的是行政權
所以需要其他的權力予以制衡
才不會走向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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