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關於一審期間的羈押規定,請大家看一下法條:
: 第 108 條
: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 ....
: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
: 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 。
: 然後看一下網路上節錄的裁判書內容:
: https://imgur.com/R0a4mKq
: 112.8.16 一審開庭
: 112.8.16~11.16 剛好三個月,被告一審的第一次羈押期間。
: 112.11.16~113.1.16 剛好兩個月,被告一審第一次延押。
: 113.1.16~113.3.16 剛好又兩個月,被告一審第二次延押。
: 113.3.16~113.5.16(裁判書誤植為112.5.16) 剛好又兩個月,被告一審第三次延押。
: 所以被告的一審延押總共 3+2*3=9個月 從去年8月16日押到今年5月16日
: 四叉貓說的從去年11月開始押 應該是被告第一次延押 而延押最多三次共6個月
: 也就是今年的5月16日沒錯
: 而青鳥活動最早是今年5月17發起一直到5月24日有正式名稱
: 所以從時間點來看 被告已經羈押期滿 不能排除有參加戶外活動的可能
其實4x貓沒算錯~是你再亂用
檢察官告的有222條第一項第2款強制性交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2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所以你列的108條是規定十年以下只能押三次
但是他並沒有規定十年以上的可以押幾次
所以你用十年以下三次就是錯誤
根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27&flno=5
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第五條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
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最重超過十年就可以羈押6次以上
所以還可以羈押三次
所以沒有你說的羈押期滿 不排除他可以參加戶外活動的可能
所以你是不是也是一種造謠說他5月就羈押期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