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作者: ketter (挖西林老背)   2024-07-18 06:25:45
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
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
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
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的權利義務規定的很明確
怎樣可以不回答,怎樣可以回答
偽證罪,拒絕具結,一條一條清清楚楚
操你媽,你一個擴權法,主席說要回答就要回答
主席說不是機密就不是機密
幹,我都忘記國蔥是學民法的,刑法對他來說太難了
民法的權利義務規範,他好像也沒唸好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ca5hf1ow (cashflow)》之銘言:
: 」
: 合
: : 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 :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 啊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
: 現在法令不會讓證人請律師,
: 未來也不會讓讓證人請律師,
: 所以原po 到底又在講什麼? (笑)
: 各位,
: 對於證人的保護,是拒絕證言權啦,
: 因為證言會導致自己或一定親屬的人在訴訟上對自己不利,可拒絕證言,
: 拒絕證言權和緘默權一樣,都是基督教思想下的一種特權,
: 既然是特權,就可以放棄。
: 從來不是用 律師/辯護人 制度 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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