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憲法法庭暫時處份案

作者: angellll (長尾巴的天使)   2024-07-19 15:58:47
: 推 swbthj: 幾乎整部都被暫停 違憲也不遠了 223.139.39.101 07/19 15:57
這是第15條
第 15 條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
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
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
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
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第 15-1 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
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 15-2 條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
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
國情報告。
第 15-3 條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
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
五日。
第 15-5 條
立法委員對國情報告所提問題之發言紀錄,於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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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記得遵守承諾
開始到立院國情報告喔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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