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立院職權行使法遭到暫時處份的部分

作者: Homura (虎斑街貓˙Rebirth)   2024-07-19 16:07:38
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
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
日。
第 25 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
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
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
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
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第29-1條
3.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
,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
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第30條
3.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
、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
在此限。
第 30-1 條
1.被提名人拒絕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答復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拒絕依該條第三項
規定提出結文、或拒絕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
2.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或前條第三項規定,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
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 45 條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
,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
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調查專案小組之名
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委員會議決之。
第 46-2 條
3.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
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第 47 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
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
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
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
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48條
2.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
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 59-1 條
1.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
、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第 59-3 條
2.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第 59-5 條
2.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
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4.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5.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6.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刑法第 141-1 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慟!反質詢幾乎都GG了
關於裁罰的部分也被暫時處份
不愧是帶有特定立場的大法官!
坐等大法官的大法官如何咆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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